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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01月01日生效) (2016年12月25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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