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