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01月01日生效) (2008年08月29日发布,2009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