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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01月01日生效) (2008年08月29日发布,2009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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