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一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