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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9年01月01日生效)
(2018年11月2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
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瑕疵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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