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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07月01日生效) (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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