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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07月01日生效) (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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