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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07月01日生效) (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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