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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01月01日生效) (2003年06月28日发布,2004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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