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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01月01日生效) (2003年06月28日发布,2004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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