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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01月01日生效) (2003年06月28日发布,2004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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