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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01月01日生效)
(2003年06月28日发布,2004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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