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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修正版) (2017年02月24日发布,2017年02月2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01月01日生效) (2007年03月16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2月24日修订)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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