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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修正版) (2017年02月24日发布,2017年02月2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01月01日生效) (2007年03月16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2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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