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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修正版) (2017年02月24日发布,2017年02月2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01月01日生效) (2007年03月16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2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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