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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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