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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10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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