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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10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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