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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10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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