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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10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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