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修改为“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将第六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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