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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1994年07月05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7月05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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