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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1994年07月05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7月05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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