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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五)将第八十条修改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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