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