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