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