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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