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