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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版) (2016年07月02日发布,2016年07月02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版) (201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12月31日实施,2016年07月02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12月3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版)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05月01日生效) (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2年05月01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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