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删去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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