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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9年03月02日生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删去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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