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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9年03月02日生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十八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第二款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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