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9年03月02日生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十九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