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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第七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于2011年01月01日生效) (2010年09月05日发布,2011年01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七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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