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第二十条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