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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8年06月15日发布,2018年06月15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6月15日修正版)
(2018年06月15日发布,2018年06月15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4年12月27日发布,2015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06月15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修正版)
(2011年02月14日发布,2011年02月01日实施,2014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12月23日生效)
(1993年12月28日发布,1993年12月23日实施,2011年02月14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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