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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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