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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9年03月02日生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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