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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9年03月02日生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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