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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2019年04月23日发布,2019年04月23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2017年10月07日发布,2017年10月07日实施,2019年04月03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01月30日生效) (2000年01月30日发布,2000年01月30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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