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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版) (2020年03月27日发布,2020年03月27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2020年0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城市供水条例(于1994年10月01日生效) (1994年07月19日发布,1994年10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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