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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1997年10月21日发布,1997年10月21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9日发布,2020年11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于1997年10月21日生效) (1997年10月21日发布,1997年10月21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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