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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1997年10月21日发布,1997年10月21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七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于1997年10月21日生效) (1997年10月21日发布,1997年10月21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七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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