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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05月23日生效)
(2008年05月19日发布,2008年05月23日实施,2020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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