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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11月25日发布,2015年12月01日实施,2020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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