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二)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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