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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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