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进出口税则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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