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22年05月01日生效) (2022年03月29日发布,2022年05月01日实施)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情况说明书;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